歐洲專利申請程序:
第一,提出申請。申請人可以用英語、法語、德語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(EPO)提出申請,EPO受理后會發(fā)出受理通知,同時包含申請?zhí)柎a和申請日期。申請文件所包括的內容與中國專利申請文件一致,一般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摘要和附圖。如果通過巴黎公約的途徑,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,并要求中國的優(yōu)先權,需要提交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。
第二,歐洲專利局檢索。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,并把檢索結果通知代理申請的歐洲專利律師。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,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(fā)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。
第三,公布專利申請。如果申請人特別申請,歐洲專利局最快可以在3個月左右對專利申請進行公布,如果沒有特別申請,將于自優(yōu)先權日(申請日)起27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,并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,以便申請人能做出是否繼續(xù)申請程序的選擇。但由于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,公布后才發(fā)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。
第四,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。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洲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,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。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,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,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。
在提出實質審查后進入實審程序,并通常在提出實審后1~3年內收到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意見。在答復審查意見時,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,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,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洲專利局舉行的“聽證程序”,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洲專利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。當申請在聽證階段被駁回,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洲專利局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。
第五,歐洲專利授權。當審查通過后,歐洲專利局將發(fā)出授權通知復印件。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,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。同時(2002年7月1日后開始實行)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。另外,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。上述工作完成后,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并發(fā)出授權證書。
第六,在歐洲成員國生效。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,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,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。根據各生效國的規(guī)定,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,并提交給該生效國,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。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。因此,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,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。
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,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,他們相互獨立,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。
歐洲專利申請途徑:
目前申請歐洲專利可采取兩種途徑:通過巴黎公約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(簡稱PCT)向歐洲專利局申請。
巴黎公約途徑是指,在本國申請后,在先專利申請日(即優(yōu)先權日)起12個月屆滿前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,可以享受優(yōu)先權的待遇,即對外國申請的新穎性判斷時間屆定在優(yōu)先權日之前,并且可以影響他人在優(yōu)先權日后、外國申請日前這一期間提出的申請的新穎性。
PCT是《專利合作條約》(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)的英文縮寫,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。根據PCT的規(guī)定,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,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,可以將優(yōu)先權期限從12個月延長到30個月向其成員國申請國家專利(注意:有個別國家目前還沒有接受條約22條的修改,需要在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后才可以在30個月內申請國家專利)。歐洲專利局將進入的期限延長為自優(yōu)先權日起31個月。PCT是巴黎公約的補充,是在巴黎公約下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。中國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。
無論按照上述哪種途徑申請,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~3個月確定向歐洲局申請并委托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準備工作。
需要提交或簽署的文件:
委托合同
委托明細表
1)申請人姓名、住址
2)發(fā)明人姓名
3)發(fā)明人國籍
4)專利名稱
5)擬申請專利的類別
6)中國申請日
7)中國申請?zhí)?/span>
8)中國申請專利類別
9)是否要求優(yōu)先權
原中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、受理通知書、原專利申請文件(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附圖及摘要)。
現有技術資料(申請人所知的與發(fā)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、科技文獻等)。
需要的時間:
一個專利申請下來一般需要根據許多因素來決定。一般在3-5年左右。
歐洲專利申請程序:
第一,提出申請。申請人可以用英語、法語、德語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(EPO)提出申請,EPO受理后會發(fā)出受理通知,同時包含申請?zhí)柎a和申請日期。申請文件所包括的內容與中國專利申請文件一致,一般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摘要和附圖。如果通過巴黎公約的途徑,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,并要求中國的優(yōu)先權,需要提交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。
第二,歐洲專利局檢索。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,并把檢索結果通知代理申請的歐洲專利律師。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,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(fā)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。
第三,公布專利申請。如果申請人特別申請,歐洲專利局最快可以在3個月左右對專利申請進行公布,如果沒有特別申請,將于自優(yōu)先權日(申請日)起27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,并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,以便申請人能做出是否繼續(xù)申請程序的選擇。但由于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,公布后才發(fā)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。
第四,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。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洲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,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。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,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,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。
在提出實質審查后進入實審程序,并通常在提出實審后1~3年內收到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意見。在答復審查意見時,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,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,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洲專利局舉行的“聽證程序”,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洲專利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。當申請在聽證階段被駁回,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洲專利局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。
第五,歐洲專利授權。當審查通過后,歐洲專利局將發(fā)出授權通知復印件。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,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。同時(2002年7月1日后開始實行)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。另外,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。上述工作完成后,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并發(fā)出授權證書。
第六,在歐洲成員國生效。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,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,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。根據各生效國的規(guī)定,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,并提交給該生效國,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。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。因此,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,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。
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,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,他們相互獨立,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。
歐洲專利申請途徑:
目前申請歐洲專利可采取兩種途徑:通過巴黎公約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(簡稱PCT)向歐洲專利局申請。
巴黎公約途徑是指,在本國申請后,在先專利申請日(即優(yōu)先權日)起12個月屆滿前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,可以享受優(yōu)先權的待遇,即對外國申請的新穎性判斷時間屆定在優(yōu)先權日之前,并且可以影響他人在優(yōu)先權日后、外國申請日前這一期間提出的申請的新穎性。
PCT是《專利合作條約》(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)的英文縮寫,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。根據PCT的規(guī)定,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,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,可以將優(yōu)先權期限從12個月延長到30個月向其成員國申請國家專利(注意:有個別國家目前還沒有接受條約22條的修改,需要在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后才可以在30個月內申請國家專利)。歐洲專利局將進入的期限延長為自優(yōu)先權日起31個月。PCT是巴黎公約的補充,是在巴黎公約下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。中國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。
無論按照上述哪種途徑申請,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~3個月確定向歐洲局申請并委托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準備工作。
需要提交或簽署的文件:
委托合同
委托明細表
1)申請人姓名、住址
2)發(fā)明人姓名
3)發(fā)明人國籍
4)專利名稱
5)擬申請專利的類別
6)中國申請日
7)中國申請?zhí)?/span>
8)中國申請專利類別
9)是否要求優(yōu)先權
原中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、受理通知書、原專利申請文件(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附圖及摘要)。
現有技術資料(申請人所知的與發(fā)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、科技文獻等)。
需要的時間:
一個專利申請下來一般需要根據許多因素來決定。一般在3-5年左右。